不具名讀者問:
大樓空地經大樓開會同意規劃3個停車位,每月租金1000元,但一樓(空屋) 所有權人放了一台車佔據,我請管委會通知遷移,一樓所有權人稱為何一樓房屋會比較貴就是他們有優先使用權,不肯遷離。當地警察說無法可管,縣長信箱回復為私人土地,政府無法干涉。我有繳停車費,請問我該怎麼辦?
律師游弘誠答:
《民法》第799條第3項後段規定,「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」。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條規定「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」、第3條「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:五、約定專用部分: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」、第15條第1項規定「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,不得擅自變更,若住戶違反前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若經制止仍不遵從者,可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,並要求其回復原狀」。
另同法第49條規定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:三、住戶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。」
依照讀者敘述,那3個停車位若屬大樓全部所有權人共有,也就是屬法律上所稱「共有部分」或「共用部分」。而共用部分經規約約定,供特定租戶停車使用,則全體住戶都應受該規約約定拘束。
因此若一樓住戶違反約定佔據車位,就屬違反約定專用內容,讀者可先請求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,若一樓住戶不從,再請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大樓所在的縣(市)政府依法對一樓住戶開罰。(游仁汶/採訪整理)